更新时间:2023-07-13 03:42
高虹,女,汉族,1964年11月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齐齐哈尔师范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和哈尔滨工程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文学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研究员。曾任哈尔滨商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1983.09——1987.07,齐齐哈尔师范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87.07——1988.10,齐齐哈尔市和平机械厂第四中学教师;
1988.10——1989.02,齐齐哈尔市社会科学院助理编辑;
1989.02——1992.09,齐齐哈尔市社会科学院实习研究员;
1992.09——1994.04,齐齐哈尔市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1994.04——1996.09,齐齐哈尔市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社会问题室主任(其间:1993.01——1995.12,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1996.09——2001.06,齐齐哈尔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社会问题室主任;
2001.06——2001.09,齐齐哈尔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副院长;
2001.09——2002.11,齐齐哈尔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副院长;
2002.11——2003.08,龙江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3.08——2005.06,龙江县副县长;
2005.06——2006.11,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副书记;
2006.11——2008.05,齐齐哈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2008.05——2008.12,富裕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8.12——2011.12,富裕县委书记(其间:2009.12——2011.12,在哈尔滨工程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1.12——2012.01,齐齐哈尔市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
2012.01——2016.11,齐齐哈尔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16.11——2018.10,黑龙江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8.10——2018.12,哈尔滨商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2018.12,免职。
2018年11月19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哈尔滨商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高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1月30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哈尔滨商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高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高虹担任富裕县县长、县委书记、齐齐哈尔市委宣传部部长、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捞取政治资本有意编造谣言营造声势,长期搞迷信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选人用人、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高虹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蜕变,理想信念丧失,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政治品行恶劣;经济上贪婪,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污染任职地区的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纪委常委会会议、黑龙江省监委委务会议审议并报黑龙江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高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9年4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商业大学原副校长高虹(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虹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8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高虹在先后担任黑龙江省富裕县委副书记、书记,齐齐哈尔市委宣传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7月11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副校长高虹涉嫌受贿一案。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克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该案,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徐海斌、刑事审判二庭庭长李蔚为合议庭成员,共同审理此案。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樊忠诚出庭支持公诉。鹤岗市纪委监委领导干部,鹤岗市法院、鹤岗市检察院部分干警及被告人家属等40余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高虹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富裕县委副书记、富裕县委书记、齐齐哈尔市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便利,先后为23个单位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承揽工程、干部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209.56万元,其中钱款共计889.66万元,用于购买房屋、车位、金条等个人消费。
庭审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量刑等问题发表意见,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